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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5  浏览次数:325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了规范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服务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项目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估;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撤项等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筛选、审核、上报,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区市单独设置口岸管理部门的,口岸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由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筛选,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初步审查、项目实地查验;督导项目建设进展,监督协调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预验收工作。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四条 项目范围包括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代表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行业,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包括:

 (一)新兴服务经济。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起来的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共享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中运作模式成熟、发展潜力较大、辐射范围较广、示范效应突出的项目。

(二)跨界融合新业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融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购物娱乐、商务服务等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项目,城市主城区综合服务消费示范项目等。

(三)现代物流。物流园区改造升级和智慧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绿色物流、智慧物流、邮政快递、冷链物流、多式联运、城市便民配送服务网络、现代供应链管理、物流(电商)平台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四)服务经济示范区。高端要素密集、创新能力较强、新业态新模式集聚明显、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服务业示范区、试验区、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 

      (五)口岸综合能力提升。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口岸查验及相关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综合服务平台和指定监管场地建设等口岸功能提升项目。

(六)其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央预算内资金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现代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项目在河北境内。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支持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软硬件设备研发购置安装等工程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 项目支持方式

 

第七条 项目支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专项补助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2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且为一次性补助。

奖补资金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获得国家5A级物流企业100万元奖励。

贷款贴息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报年度产生的利息安排,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代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施工、环保(视项目情况需要)等手续齐全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可保障项目在计划建设期内建成。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开展业务的经营状况良好;新成立企业要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发布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和其他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向当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请示。央企、省属国有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上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现有资产、经营领域、组织机构、服务设施和经营网络、运营管理模式、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场需求分析、行业技术业态模式发展趋势;

(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功能空间布局、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投资构成、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财务评价;

(五)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七)项目节能分析;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视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

(四)合法的土地、施工、环评手续;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

(七)项目单位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八)项目绩效目标表;

(九)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以奖代补的试点和企业,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提交申请,其中,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须提交试点方案,国家5A级物流企业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评审确定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在业态模式方面的创新性;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七)核定相关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八)资金申请报告的规范性。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将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审手续,函告省财政厅纳入年度省级预算,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七章 项目实施、调整及验收

 

第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完成70%以上的,专项资金应全部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投资计划通知的要求、建设规模和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运营。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项目单位进行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在不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基本功能的情况下,对于仅延长建设期限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调整,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总投资规模调减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项目,不需要报审调整投资计划,但应在项目验收时作出说明。项目总投资规模调减幅度超过10%,但低于30%(含30%)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把关,报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调整涉及相关核定投资的,调整后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得高于申报年度补助比例。

项目单位发生变更、继续实施该项目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须撤销专项资金支持,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项目单位提出撤项申请并收回资金,并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一)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原因,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或完成后无法启动运营的;

(二)非平台类项目建设地点跨市级行政区域调整的;

(三)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

(四)项目单位变更且不再实施的;

(五)投资规模核减超过30%以上的;

(六)2年以上未开工或无实质性进展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实施目标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20〕1616号)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督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的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如实填报项目投资完成、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形象建设进度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或调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规模。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1年内实际未开工、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报审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进行项目筛选把关,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后即进行项目调整的;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巡视、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不力,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服务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项目调度不及时,对项目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情况审核不认真、失误较多的;

(五)项目被审计、督导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建议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icon_doc.gif《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解读.doc